黃揚明在臉書發文指出,目前我國被性騷擾者若要尋求救濟,相關追訴期為:一般行政申訴:事發後1年內;刑事責任(有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事發後6個月內;民事賠償:事發後2年內。

因此近日的MeToo風波中,還能提刑事訴訟的個案,一件都沒有,行政申訴的案例,也僅有輝哥那一案。各位關心性平權益的立委諸公,難道不該提修法了嗎?
另外,發文的所有被害者,都有可能被加害者提告「妨害名譽、加重誹謗」的可能性,這也是為什麼性平案件願意揭發的少之又少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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