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日代表謝長廷30日在臉書發文表示,依照媒體的報導,判決陳嘉君免賠。理由大概是被告聽信第三人高明輝的說詞,而做陳述,沒有惡意,而原告我是公眾人物,個人名譽保護要退讓云云,這樣判決好像很平穩,但是有時會遭惡用成 「甲聽乙說,乙聽丙說,丙說大家都在說」的抹黑模式,依過去的案例,許多被告依此勝訴後就大肆張揚說「真相大白」、「還我公道」等等,再肆意抹黑一次。

謝長廷強調,事實上,本案法庭並末就事實認定,判決中反而指被告並未能舉證証明她指摘的所謂「特務」。不過,謝長廷依照媒體的相關報導,認為判決理由相當矛盾。

一、判決陳嘉君免賠償的理由是她雖不能証明我是特務,但因相信調查局前副局長(也是台北市調處前處長)高明輝的話,所以算已盡查證能力,沒有惡意等為據,但判決理由又說高明輝在另案確定判決,承認沒有在調查局看過我有什麼情報工作資料或紀錄,也沒有親眼看到我拿錢。重點是時間前後,被告陳嘉君的抹黑言論是在上述確定判決之後,自然不能說沒有故意。

二、「阮局長說謝長廷是自己人」、「頒發20萬元奬金給他」,自己人、獎金這些詞是陳嘉君講的,不是高明輝講得,把陳嘉君無中生有的扭曲當做高明輝的話,當然會有𣎴同結論。

謝長廷認為,事實上,高明輝第一次的供述只是說「謝長廷和調查局有工作關係」,什麼關係則說要問「謝姓調查員」,依他的理論,工作關係也包括監控對象、爭取對象,而謝姓調查員在法院對質後,「承認當時我只是他們的爭取對象(想買收),我不是線民,沒有代號丶化名」,民進黨建黨之日期等情報事先沒有給他們,所以他們沒有掌握到而被上面責備,他連科長都升不上去。「依常理我如果是調查局幹員,局長要發工作獎金我怎麼會拒收?高怎麼會不認識我?調查局怎會查無當年20萬元支出的記錄?這種違反常理的事,一般健全思辯的人應該不會輕信。」

三、陳嘉君另外的依據是白姓調查員的著作,但白姓調查員被謝長廷控告而判罪確定,並以書面向謝道歉,陳嘉君也不能據該書卸責沒有惡意。

謝長廷說,高明輝說的是40年前的事情,當時沒有民進黨,當時從事政治運動和祕密建黨的事情極其危險,只能靠個人智慧勇氣判斷週旋,經過另案對質後,證明「雖然情治人員威嚇利誘下,我仍能堅守原則,問心無愧」。但謝長廷表示,會等接到判決書後再詳細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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