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4日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經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依行政院、司法院提案初審通過,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
現行構成加重詐欺罪的事由,分別是「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3人以上共同犯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只要構成其中一種情形,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考量網路資訊科技及人工智慧技術的運用快速發展,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可能真假難辨,易於流傳,如果詐騙集團用這些方法詐騙,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其侵害社會法益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因此有加重處罰的必要。
三讀通過條文,增訂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的方法犯詐欺罪,作為加重處罰的事由。(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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