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地院民事庭今天宣判,民國111年12月2日公告之澎湖縣第20屆縣議員選舉第一選區議員公告當選人,即被告張再興之當選無效。
張再興當選無效之訴,除了澎湖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外,馬公選區縣議員選舉,落選頭的莊光大也以原告身分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地院在15日審理,澎湖地院在實務上對同一被告與同一事實的訴訟,預料會是一樣的判決結果。
澎湖地檢指出,莊仲瑜自108年間起擔任澎湖縣張再興議員服務處主任,是張再興的樁腳,莊仲瑜為求張再興勝選,於111年10月間先後3次至歐姓選民住處交付現金新台幣6000元、1萬元及3000元予歐姓選民,並以每票1000元代價向有投票權的歐姓、黃姓選民及其家人賄買選票。
澎湖地檢署表示,莊仲瑜對張再興競選團隊成員有選任監督之責,並對工作人員的行為負責,不論此競選團隊工作人員為當選人助選,有無掛名或執行事務為何,係屬有償無償或是否受領任何形式的薪資或報酬,基於權益同歸原理,即應視為張再興本人所為。
張再興則主張,莊仲瑜在法院審理中,已作證否認偵查中的供述,指出他不是服務處主任,沒有領任何費用,也未幫張再興輔選。
澎湖法院審理後,採信檢方提出的事證及主張,認定莊仲瑜所涉及賄選行為,與張再興有關,而且所涉賄選行為,足以影響張再興的當選,因此判決張再興的當選無效。(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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