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允恭不服遭認定性騷擾,主張懲戒法院見解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侵害他的言論自由與名譽權,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審查庭認為丁允恭聲請意旨,無非就公開上傳親密合照的行為是否該當性騷擾要件,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的見解,有何悖離憲法之處,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的法定要件不合,因此裁定不受理

全案起於,丁允恭遭爆在高雄市新聞局長任內桃色風波,監察委員紀惠容、王美玉調查後認為,丁允恭行為構成性騷擾,有辱官箴,傷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形象;監察院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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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一審宣判,認定丁允恭任高雄市新聞局長時於辦公室內與女子性交3次及張貼親密照,行為放蕩不檢,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員形象,判撤職、停止任用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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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認為,懲戒法院只就丁允恭行為不檢予以懲戒,卻未認定性騷擾成立,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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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二審於民國111年間撤銷原判決,認定丁允恭構成性騷擾,改判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全案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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