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法重點之一、加重危險駕駛罰則,危險駕駛態樣除了道路蛇行、嚴重超速、惡意逼車、拆除消音器,新增在國道及快速道路違規迴車、倒車、逆向行駛等,罰鍰上限從2萬4000元增加至3萬6000元。
其次,提高無照駕駛、拒絕稽查逃逸的罰則,修法明定「無駕駛執照」的情形包括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無照駕駛汽車,處6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若5年內再犯,處2萬4千元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若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得以沒入其汽車。若將駕照供他人駕車,則沒入駕照3個月。拒絕稽查逃逸部分,罰鍰上限調高至4萬5000元。
修法也新增民眾檢舉項目,恢復人行道、行人穿越道等臨停違規檢舉,新增橋樑、圓環、隧道、快車道等地方臨停、行人穿越沒有減速等項目;其中,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學校、醫院不減速慢行,處1200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若致人受傷或死亡者,處7200到3萬6千元,若致傷吊扣駕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則吊銷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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