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自1997年開放民眾檢舉交通違規,近年檢舉量暴增,每年來到400~500萬件;去年4月30日起將檢舉項目從63項限縮為46項,其中41項屬危害性較高且警察不易取締的動態違規,如蛇行、逼車、擋車、未禮讓行人、高速及快速公路上不當駕駛及裝載等。

靜態違規檢舉剩5項,包括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之處所違規(臨時)停車,違規併排(臨時)停車,占用身障停車格等。

立法院院會昨天完成《道交條例》共34條的修法,其中一大重點就是增加民眾檢舉項目。

靜態部分包括恢復可以檢舉人行道、行人穿越道等臨停違停,也新增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快車道等地方(臨時)停車,以及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消防栓前停車,或者不依順行方向臨時停車等,民眾均可檢具證據檢舉。

動態違規檢舉,新增包括汽車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者;在高、快速公路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的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起步行駛前不讓行進中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以及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緊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的消防水帶;駕駛轉彎或變換車道時,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汽車倒車前未顯示倒車燈光,或倒車時不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大型汽車駕駛人在無人於後指引時,不先測明車後是否有足夠地位,或有促使行人避讓行為。

交通部後續將針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等子法修正,後續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預計今年第三季可正式上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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