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指出,106年間就讀臺中市西苑高中國中部一年級的甲生,遭陳姓導師(下稱陳師)長期帶離班級跪趴罰寫,導致甲生多節缺課,影響學習狀況;之後更帶至無人之實驗室利用水管及木板對甲生進行不當管教體罰,甚至替甲生取影射生殖器之不雅綽號公開稱呼,構成性騷擾甲生。西苑高中性平調查報告已指出,陳師行為導致「甲生身心受創程度頗深,已難彌補所害」,但最終決定處罰陳師記一大過,事件曝光後,引發爭議。
監察委員蔡崇義、田秋堇對此展開調查,並於111年7月間提出調查報告,糾正臺中市西苑高中與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其後,臺中市教育局將此案提請臺中市教師專業審查會審議後,將該名教師之處罰改為「停聘1年」。2位監委指出,透過此案調查及事後追蹤,發現現行學校教評會實務運作情形,仍存有兩項制度性問題有待改善。
監委指出,第一,校內委員仍占多數,當內外部意見針鋒相對,外部委員意見無法作用,也缺乏適當保留及揭露的機制。依目前的法規,教評會處理教師涉及性平、兒少體罰、霸凌等案件時,須在原有的教評會組織基礎上再增聘外部委員,但條文僅規定「應增聘至教評會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為止」,並未明確規範校內、外委員比率。
監委認為,上述原因導致如西苑高中教評會運作情形,該校教評會原本聘有19名委員,為審議陳師案件,增聘12名外部委員,但原本的19名內部委員有17人具教師身分,即使增聘外部委員12人,審議時仍難突破教師同儕的壓力,從該校教評會投票情形來看,凡是校內、外委員共決事項,均呈現「正反意見對立、拉鋸態勢」,而僅須校內委員表決的部分,則意向趨近,傾向維護陳師。
而教育部對此回應表示,若學校教評會把外部委員人數再提高,將導致開會時須協調更多人同時出席,且需支付更多費用,造成學校沉重負擔。但監委認為,問題徵結其實在於「教評會原組織基礎,既有教師占比偏高現象」。
此外,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當教評會外部人員遠少於校內人員且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外部委員不同的意見既發揮不了作用,也沒有適當保留及揭露的機會,但到目前教育部仍未尋求妥適解決方式。
監委續指出,第二,教評會審議時提供學生或其代理人陳述意見機會不足。依據教評會設置辦法第11條規定,僅將教師陳述意見之機會列為強制規範,學生或其代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則可由教評會裁量提供,造成實務上,這類案件在教評會開會時,只會通知行為教師到場陳述意見,家長及學生卻連到場旁聽的機會也沒有。
監委舉例,以西苑高中一案來說,教評會歷次接受陳師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達9次,甲生或其家長卻1次也未被通知可到場陳述意見。
另,監察院進一步調取「107至110學年度教育部所屬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評會審議教師解聘、不續聘、終局停聘案件相關人員陳述意見次數統計資料」,發現學校通知教師陳述意見次數累計33次,通知學生或其代理人陳述意見次數竟為「0」,情況與西苑高中案如出一轍。
教育部對此解釋,教評會「審議前的調查階段」,會訪談學生或其代理人,這時學生或家長即可表述意見,另教評會審議事件當事人主要為「教師」,是因為教評會任務主要就是審議處理教師工作權益事項。
監委表示,依據我國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及意旨,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作成行政處分前應遵循一定公正、透明的程序,以促進行政參與、保障人民權益,因此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監委進一步指出,現行教育法制設計,讓「教師」與「學生或其代理人」在教評會審議前同樣有接受調查訪談之機會,但進入教評會審議階段,卻只保障教師陳述意見的機會、不保障學生及其代理人作為「相對人的權利」,的確不平等,也不符合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審議處理學生遭受暴力侵害之事件時,應重視受害學生之意見」的意旨。
監委表示,針對以上教評會實務運作問題,教育部認為,108年教師法修正後,已賦予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對於學校教評會審議結果有否決的權限,可由教育行政機關監督學校教評會;然而,監委認為,教育部未能正本清源檢討改善教評會設計、運作機制,反而賦權主管機關負責事後矯正教評會決議,豈非本末倒置?
監委認為,兒童權利公約揭示「兒童享有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全的絕對權利,身體或精神形式之暴力,無論其頻率或程度多麼輕微,均應禁止。」為落實這樣的理想,真心愛護我們的孩子,監委認為政府應該更積極主動地處理制度面、系統性的問題,不能只做學生受害後追究違失責任的工作。
「免於身體或精神形式之暴力傷害乃兒童基本人權,不要讓孩子因為受教育卻反而帶著傷長大」,監委表示,這是全體教育工作者都應該理解及做到的事。因此,對於職前、在職的教師,以及校園中所有的教育相關人員,不管是職前的培育、進入教育工作職場時的甄選,或是在職期間持續的精進培力,均籲請教育部應該重視教育工作者的人權知能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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