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前校長管中閔今天舉辦新書發表會,並於會中指出「卡管案」是執政當局運用行政、立法、司法、監察四權,傾盡全力的干涉大學自治。

對此,監察院澄清,按監察委員依據憲法規定,獨立行使職權。查管中閔於107年1月5日經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會選為該校新任校長後,即經媒體披露,其擔任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哥大)獨立董事,然而台哥大副董事長蔡明興卻同時為該次台大校長遴選委員之一,引發外界對該次選舉公正性之質疑。

監察院指出,媒體後來更進一步追查發現,管先生雖兼任上開台哥大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等職務,卻未依法事先陳報台大核准,且甚至還傳出其另在大陸多所學校(如廈門大學)違法兼職、兼課之情事,讓各界對新任台大校長當選人之誠信與適任性多所批評。

監察院進一步指出,嗣經民眾到院陳情,本院乃針對該次遴選過程所產生之爭議立案調查,最終做成調查報告,要求教育部及台大針對本次遴選過程所發現的制度缺失,包括兼職事先奉准機制之落實、合理學術回饋金之訂定、遴選委員迴避機制、與資訊揭露等節,檢討改善。調查意見重點側重在整體制度之改善,對該次校長遴選結果之合法性仍由主管機關教育部依權責判斷,本院並未置喙,所謂「卡管」及干預大學自治之指摘,顯然與事實嚴重不符。

監察院說明,至於管中閔於就任台大校長後,因其前於擔任國發會主委期間,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禁止兼職」之規定,透過匿名方式常態性為壹週刊撰寫社論,以獲取年約新臺幣65萬元之兼職報酬之情事,嚴重損害公務紀律及敗壞官箴,致經本院彈劾,並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已改制為懲戒法院)公開審理,及完整之言詞辯論程序後,始決議核予申誡之處分,亦非本院所能單獨決斷。

監察院表示,在調查過程中,曾就各界相關建議或關心事項,發過4次新聞稿說明或澄清,顯示處理本案之慎重。相對而言,管中閔針對本院依法二次通知其到院說明,不但多次以「眼睛痛」等理由推託不到,甚至還在翌日到嘉義跑選舉行程,其規避調查程序之輕慢態度昭然若揭。又管中閔係早在88年8月31日起即擔任中研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並於90年8月10日起出任該所所長,而成為公務員服務法規範之人員。

監察院說,由於本案民眾陳情內容,原係檢舉管先生擔任公職及教職期間,相關兼職涉有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公務員服務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規定情事,本院為釐清相關爭議,乃依法調取相關期間之資料。相關作為,乃本院調查公務員違法兼職案件之常規作法,並非特別針對管先生,亦併此澄清,避免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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