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翠民的老公廖國誌在接受媒體訪問時說,妻子在高雄某軍醫院擔任約聘僱人員,本以為沒問題可以兼職,但軍醫院卻告知約聘也不得兼職,否則要辦理解職或退休,由於妻子尚未到退休年齡,也不想造成軍方困擾,才決定放棄。
不過高雄市民政局表示,根據《地方制度法》第82條規定,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補選。民政局說針對鍾不願就職,將行文請示內政部解釋,不就職聲明是否算辭職或去職。
內政部稍早回應,里長並非宣誓條例規定之適用對象,又本部函釋說明里長無須辦理宣誓,故當選人應視同於法定之日就職。如村里長擬辭職者,依地方制度法第82條規定,須以書面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並經核准,均自核准辭職日生效。
對於有關高雄市鳳山區海光里長當選人鍾翠民宣稱「向市府提出不就職聲明書,以個人因素放棄就職」之事,內政部說已經收到高雄市政府公文,會就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說明,但該里長是否完成辭職及核准辭職日之程序,仍由高市府認定及處理。
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則表示,個案歸地方政府跟地方選委會負責,但也表示各權責及辦理機關就個案有所決定後,選務機關則會依法辦理選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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