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東錦上午在大湖鄉長候選人傅松琳、大湖地區農會理事長劉興政、律師饒斯棋等人陪同下召開記者會。鍾東錦重申跟大湖鄉聯合競選總部陳姓主委無實際往來,對地檢署昨天當選無效的訴訟感到失望,質疑地檢署在競選期間,漠視他檢舉假民調干擾選舉等舉發,顯然執法有偏頗。
鍾也出示手機的Line訊息,強調早已叮嚀競選幹部,不能有以金錢介入選舉的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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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苗栗縣長鍾東錦批評苗栗地檢署濫權起訴、司法迫害,苗栗地檢署發言人莊佳瑋表示,雖然刑事方面「無罪推定」原因未認定鍾東錦有賄選罪嫌,但陳姓被告明確幫鍾東錦拉票賄選,根據民事當選無效相關判例,候選人需對競總行為負起「連帶責任」,檢方依法起訴,絕無濫權起訴或為特定政黨服務之情事。
大湖鄉長候選人傅松琳在記者會中強調,大湖聯合總部主委原本由劉興政接任,後來劉事務繁忙,在一次泡茶聚會中,臨時商請草莓農、陳姓男子(檢方起訴、收押中)中途接手主委職務,但陳男沒有參與總部的競選活動,只是「掛名主委」,更不可能有所謂共同賄選的事情。
饒斯棋表示,本件苗栗地檢署自始均未對議長鍾東錦有任何偵查作為,亦即議長未受刑事偵查或訴追,甚至於苗栗地檢署在記者會時亦明確告知,該刑事案件與候選人無關,更何況本案根本無任何證據證明所謂之賄選行為係出於議長之授意或知情而容任。
饒斯棋表示,收受賄款者對於為何人買票之供述前後不一,且行賄者及受賄者供述情節均與議長無關,本件並無任何事實及證據,指向該賄選行為係受議長指示,或議長知情,自不能因他案個人的賄選行為,即將其行為歸屬於不知情的議長,並令其喪失當選資格。
饒斯棋說,鍾東錦只是與鄉長同設聯合競選總部,倘僅因同設競選總部之目的,一起舉辦問政說明會、掃街拜票及發放文宣,因其中一人有賄選行為,另一人就須對與自己無關之該行為負責,並喪失當選資格,絕非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之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