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地檢署發言人莊佳瑋表示,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當選人有同法第99條第1項行為,檢察官得以當選人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且多數法院均認為此處「當選人」不以當選人本身自為者為限,如當選人對其親友、或競選團隊成員之賄選行為,有共同參與、授意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等情形,均屬當選人之共同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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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指出,即便非競選團隊成員,若買票者實質上從事為候選人助選活動,也無以排除其等間有為使上訴人當選之目的而共同賄選的可能,不以證明賄款來自候選人本人為必要。

因此苗栗地檢署認定陳某等3人有共同賄選犯罪事實,陳某又身為鍾姓苗栗縣長當選人的大湖鄉聯合競選總部主委,依據上開法院見解,自應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檢方表示,對於候選人本人及其選舉重要幹部、樁腳或親友等共同所為嚴重破壞選風的不法行為,決不寬貸,除就賄選者提起違反選罷法刑事起訴外,並對當選人依法依限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提出當選無效的民事起訴,以維護民主、法治之基本價值,全力淨化選風,贏得人民信賴。

檢方補充,下周日(25日)將舉行苗栗縣議會正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正副主席選舉,本署持續統合檢警調廉及各界力量,以團隊辦案之方式,全力積極查察賄選,以達成「公平選舉、杜絕不法」之核心目標。

針對苗栗地檢署的作為,鍾東錦辦公室下午也發出聲明「感到非常遺憾」,痛批苗栗地檢署再次淪為為特定政黨服務的工具,完全喪失司法機關應有的獨立性。

鍾東錦辦公室指出,遭地檢署起訴的陳姓被告,雖在地方基層選舉期間掛名擔任聯合競選總部主委,但其與鍾東錦並無實際往來,且陳姓男子已在偵查中明確表示,沒有幫鍾東錦買票,並強調縣長選舉不可能買票。

鍾東錦辦公室表示,地檢署在前次記者會清楚表示與候選人無關,沒想到檢察官竟不予採信,更未秉持無罪推論之原則,且未記取4年前對通霄鎮長胡亂起訴賄選及提當選無效,最後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及當選有效,地檢署故意曲解各當事人之陳述而故意入人於罪,利用司法迫害人民,明顯企圖藉此影響選舉結果,嚴重侵害中華民國民主法治之人權。

鍾東錦辦公室將委請律師除依法提出答辯維護權益外,亦將蒐集相關證據證明地檢署有濫權及為特定政黨服務之情事,並一併向監察院檢舉表達嚴重抗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