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修正草案,刪除現行離岸風電設置不得超過領海範圍(12海浬)」的文字;小水力發電從附屬結合既有水力設施,擴大納入非專供發展水力之水利建造物。

經濟部次長曾文生表示,既有限制離岸風電於領海範圍內的作法,不同於其他國家,國外部分是將離岸風電設定在經濟海域內,修改條例解除範圍限制,可回歸技術本質,增加可開發空間、提升裝置容量。

太陽光電部分,未來將強制建物設置,凡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時,應設置一定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而設置條件、免除設置情形則由內政部、經濟部另訂子法規範。

曾文生說明,此項修正提供建築主管單位法律授權,要求建築物設計、興建時,就要將太陽光電版設備納入,至於所有權則屬建物財產,後續使用也依既有法令規範。

此外,草案也納入生質能發電、地熱能發電規範,前者可就近處理農業設施、工廠等設施餘料(如農林剩餘資材、廢木材),做生質能料源運用,減少料源集運之環境效應與成本;後者則增訂探勘及開發的許可程序,並將水權年限從原先2、3年一舉增加至20年,降低業者開發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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