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日前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提出杜絕「黑、金、槍、毒」犯罪者參與公職選舉,引發社會不少討論。今天黨團幹事長羅致政具體提出該法第26條的修正草案,獲得黨團共24人的簽名連署,並於今天送交立法院議事處。

綠版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修正草案,內容提出有8項條件之一的人不得登記成為候選人:

1. 排黑條款:涉黑金槍毒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判決確定。

2. 《反滲透法》《國安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等有罪判決確定。

3. 現行依刑法賄選、妨礙選舉不得參選,將《選罷法》、《總統選罷法》、《農會法》、《漁會法》之賄選、暴力妨礙選舉相關罪有罪判決確定都納入。

4. 為警惕有意擔任公職者不得犯內亂、外患、貪污、賄選、國家安全、組織犯罪等罪,否則將終身不得參選,修正增列經「有罪判決」確定,即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緩刑期滿未經撤銷亦同。

5. 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者。

6. 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

7. 保安處分,排除因緩刑宣告付保護管束者。

8. 比照破產人,依債清進入清算程序。

羅致政表示,該修法提案為委員的個人版本,民進黨的黨團版本,在未來經內部討論凝聚共識,並配合行政院版本提出之後,將再研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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