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賴鼎銘、郭文東、王麗珍調查指出,台電公司修護處員工支援電廠大修確有代他人刷卡之違規情事,以及所委託協力廠商人員未遵守電廠門禁管制規定,持原協力廠商工作證或其他承攬廠商之工作證多次刷卡出入電廠且未被察覺。
監委表示,台電公司輕忽電廠廠區安全之重要性,徒增廠區安全風險,亦與「關鍵基礎設施自我防護作為檢核表」要求落實進出管制之要求有間,確有怠失,故依法提案糾正,並於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通過。
監委說明,依台電公司修護處與協力廠商簽訂之發電機組修護技術性勞務工作承攬契約,加班須打卡,以作為計價依據。然審計部比對台電公司修護處委託協力廠商人員之加班與其進出電廠門禁資料(107年6月至110年8月),發現13,863筆異常。
監委說,詎台電公司收到查核通知後,竟未交由檢核室或政風單位慎重調查,仍交由涉案之修護處逕行查處,縱該處清查比對後,疑似虛報金額由新臺幣(下同)3,298萬餘元遽減為255萬餘元(實際協商扣款金額48萬元),亦證虛報情形確實存在,惟修護處於合約期間,未依契約第13條規定對虛報價金之協力廠商進行裁罰,即知該公司責由涉案單位自行查處之結果,難昭公信,核有違失。
此外,監委指出,針對台電公司修護處員工支援電廠大修,因公務繁忙或工作連續而漏未刷卡,於「員工考勤電腦化作業要點」訂有「未打卡」補登機制,作為核給超時加班費或補休之依據,然台電公司於審計部查知該處109年1月至110年9月(21個月)加班時數,發現有提前刷卡離開及核能電廠無出入紀錄(141筆)、加班無刷卡紀錄(12,015筆)情形後,以人工作業疏失辯解,縱該處考勤及加班已併入台電公司差假管理系統(W3)體系。
監察院說,在調查期間,該公司將上開行為淡化為人工作業疏失,按其加班無刷卡紀錄,事後亦未申請「未打卡」,仍核給加班費或補休者多達約1萬2千筆,並非人工作業時所不能發現,足見該處核給加班費及補休浮濫,未依所訂員工考勤電腦化作業要點規定執行,顯有違失,均一併糾正台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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