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今天召開記者會,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並明定「公職排黑條款」,因為現行法規僅針對貪污、賄選剝奪參選的消極資格;因此黨團主張將範圍擴大,參考《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民進黨「公職候選人提名條例」第6條規定,明定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檢肅流氓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等5項法律並經判刑確定者,就不能夠參選公職。

內政部今天表示,依組織犯罪條例第13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對於黑道藉參選漂白者,已有明文限制。

內政部指出,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等罪經判刑確定者,是否亦納入限制參選範圍,因相關法條規範之犯罪行為態樣、罪刑不一,尚須在限制參選之公益性及參政權保障作衡平考量。

內政部強調,為健全清廉參政之民主選舉制度,將積極推動候選人參選資格修法作業,以期於113年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就能適用新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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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提選舉排黑 時力建議:有心排黑不用等到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