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憲複決的法條為《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此外,《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修憲須經由立法委員1/4提議,3/4出席,及出席委員3/4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的半數,才算通過」,因此,複決案通過門檻頗高,以總選舉人數1923萬9392計算,同意票至少要有961萬9697張才能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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