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說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的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此外,投票日(11/26)當天零時起,也不得透過社群媒體或任何方式,為候選人或政黨助選及宣傳,違反者,處以新臺幣50萬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中選會特別呼籲政黨、候選人、民調機構、所有媒體及民眾,遵守選罷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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