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條例》因近期治安事件頻傳,備受國人關注,立法院長游錫堃今天下午召集朝野協商討論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民進黨團修正動議羅列4種警員得逕行對犯罪嫌疑人開槍的情境,包括當兇嫌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有事實足認其持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員或他人;意圖奪取警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其他危害警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
在野黨立委擔憂,過度明確規範情境,反而限縮警員面對危急情況時的反應;不過警政署長黃明昭在會中表示,現行條文用槍時機定義模糊,基層員警在現場常會遲疑拿捏用槍時機,若能給予明確時機,就能大膽用槍枝,也能讓社會大眾知道警察用槍時機。
歷經2小時朝野立委溝通後,決定採納民進黨團所提版本,明確定義警察人員面臨犯罪嫌疑人持有致命性武器或攻擊意圖等4種情境。
朝野黨團除研商通過修正條例第四條,另也修正第11條、增訂第10條之1,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修法草案將於明天立法院會,力拼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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