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政委兼發言人羅秉成指出,外役監是監獄行刑中的中間性處遇措施,管理上採取低度戒護,透過受刑人與社會的連結,以利其賦歸社會,獄政管理上具有正面意義。但是近來卻發生外役監受刑人脫逃,釀重大治安事件,讓社會大眾對外役監制度產生風險疑慮。

羅秉成表示,這次修法適度提高外役監受刑人的遴選門檻。施智齡攝
羅秉成表示,這次修法適度提高外役監受刑人的遴選門檻。施智齡攝

羅秉成表示,這次修法兼顧社會安全維護,以及受刑人賦歸社會的需求,適度提高外役監受刑人的遴選門檻,另外,違反返家探視規定情形重大者,即不能繼續於外役監服刑。

法務部矯正署副署長許金標說明,此次修法三大重點,包括嚴審外役監資格、增列淘汰事由、完善配套措施。

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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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規範,服刑滿2個月、達累進處遇規定級數、身心健康者,即可提出外役監申請;修法後,改為刑期應執行逾1/3或1/2(累犯),且需一年內符合假釋、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才具申請資格,此為所謂的積極條件。

許金標指出,消極條件方面則是擴大既有不得參加外役監遴選的範圍,目前相關遴選排除7類犯罪,修法後,特別針對重大暴力、高逃亡犯罪羅列10類型,不得參與遴選。

增列淘汰事由部分,許金標表示,若受刑人「違反返家探視情節重大」、「受傷或罹病,致不適於外役監繼續執行」,將移回原監執行。此外,也將修正遴選辦法及返家探視辦法,以完善外役監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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