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明天召開院會,將討論法務部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政院指出,外役監制度設立旨在使經過一段時間關押後的受刑人,於釋放前能夠逐步適應社會正常生活。

法務部上周所提草案,針對遴選資格、停止執行外役監並解送其他監獄之事由,以及返家探視核准基準等規定,皆做出修法。

《外役監條例》現行針對刑期7年以下且服刑2個月者,可申請外役監;政院修法通過版本,將服刑2個月的前提刪除,改用刑期執行逾1/3或1/2(累犯)的規定,且排除重大暴力犯的申請外役監資格。

此外,政院通過草案版本包含「回籠條款」,明定外役監受刑人有違反外役監安全或秩序、返家探視違規且情節重大等狀況出現,不宜繼續在外役監執行時,應報准後解送移回其他監獄執行。

政院表示,為健全外役監制度功能,落實受刑人復歸社會的矯正目標,使外役監制度契合監獄行刑法以及外役監條例的立法意旨,並降低受刑人有伺機脫逃或逾期未歸,而有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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