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父親主張,今年2月26日上午8時,他如往常將孩子送到孫姓保母家中交由她照護,沒想到,11時40分就接到保母電話稱孩子已無意識,他經由視訊確認孩子嘴唇發紫,但保母卻沒有先打119報案,明顯延誤就醫,直到他趕到保母家,救護車仍未到場,他只好自行開車送孩子到醫院急救。當天上午11時53分到院時,孩子已明顯無呼吸心跳,經搶救仍宣告不治,死因為支氣管炎併發腦炎。
林父認為,孩子死亡前並未罹患支氣管肺炎,最後就診日是1月13日,若因腦炎死亡,當天8時至11時不可能沒有異狀,但保母竟未發現,明顯疏於照護,也未及時打119報案,延誤就醫導致孩子死亡,因此和妻子向保母求償喪葬費11.9萬元及30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
孫姓保母則抗辯,男童前1天由父母在家自行照顧,當天送來時,林父未告知有何異狀,當天如往常進行量體溫、餵奶、換尿布等工作,約10時30分左右將男童哄睡,後來發現男童情況不對,遂依保母進修課程所教的嬰兒救護流程為他CPR,並通知林父;林父要求轉為視訊並通話,之後就撥打119,扣除通話時不超過2分鐘。
孫姓保母說,後來林父比救護車早到,先將男童送醫,救護人員直到11時59分才抵達,顯見若她先叫救護車才通知林父,只會造成更久的延誤,先通知林父不但沒有延誤,反而縮短了男童就醫時間;且男童死因與照顧行為無關,她被控過失致死罪,經檢察官偵結後已予以不起訴處分,自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審理後認為,孫姓保母發現林姓男童異狀時,11時41分與林父視訊通話55秒,其後再語音通話26秒,接著11時42分15秒撥打110,於11時42分37秒撥打119;保母提出的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基本救命術訓練手冊,其上記載「溺水、中毒(藥物過量)、重大創傷、8歲以下幼童優先CPR二分鐘,非上述情況先打電話119」。因此,難以認定保母發現異狀時未急救,先打119有延誤送醫的疏忽。
林父主張孩子因腦炎導致死亡,當日8時至11時之間應不可能毫無徵兆及異常;但法官認為,林父無法舉證證明男童於事發當日上午8時至11時之間有何身心異狀,自無法推論保母有疏未注意的過失,因此駁回林姓男童父母的求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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