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職北院法官的律師郭登富認為,檢警拘提嫌犯通常是緊急案件或剛發生的案件必須保全證據防止串滅證及逃亡,本案藝人涉犯的逃避兵役與偽造文書並非重罪,且案發至今已有一段時間並非緊急,又是第三波偵辦,確實可以先通知到案後若不配合再拘提,直接拘提確實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郭登富還說,第三波拘提行動僅憑閃兵集團首腦手機內的證據確實還不夠,仍要調查相關證據補強,直接就以該證據逮人,且被拘提的藝人都不是現行犯,直接拘提確實不妥。

另名曾是檢察官的葉姓律師也指出,本案已是第三波偵辦行動,並非緊急案件,加上逃避兵役與偽造文書等罪也非重罪,直接拘提確實有違反比例原則疑慮。

 

檢警閃兵案第三波拘提,(左起)修杰楷、陳柏霖、Energy書緯等4藝人到案,第5人坤達人在國外,全因王大陸律師而起。翻攝畫面
檢警閃兵案第三波拘提,(左起)修杰楷、陳柏霖、Energy書緯等4藝人到案,第5人坤達人在國外,全因王大陸律師而起。翻攝畫面

不過,律師陳鳳暘分析,研判警方可能之前有通知本案涉案嫌犯不到情形,才向檢察官聲請拘票,通常拘票有期限僅1-2天,此次以拘提方式要嫌犯到案,勢必有其原因,有可能是為了保全證據或防逃,加上本案為國家刑罰追訴,檢警拘提涉案藝人並無不當。

律師王志超也認為,每個檢察官的辦案態度都不一樣,且也有傷害罪被拘提到案的情形,並非輕罪就不能拘提,研判本案以拘提方式傳喚涉案藝人到案,檢察官應該有相當的考量,可能與證據保全與取得有關,但是否違反比例原則,無法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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