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翁男在2024年8月15日中午在嘉義縣新港鄉某工地工作,期間飲用保力達藥酒,當晚騎著微型電動車回家,途經朴子市嘉36鄉道時,疑似未注意車前狀況,直接撞上陳姓婦人,轄區警方到場處理,翁男酒測值竟明顯超標,陳姓婦人頭部重創,送醫後發現腦傷嚴重,搶救3天後仍宣告不治。
翁男被依公共危險、過失致死罪起訴,嘉義地院審理此案,調查後發現40歲翁男分別在2014年、2018年、2021年都曾被以類似狀況遭查獲,但因並未致人於死,最後分別判處2月、4月、6月徒刑確定,但這次卻撞死陳姓婦人。
法官認為,翁男在2021年涉及酒駕後,10年內再犯,無視酒精成分對人意識及反應之不良影響,心存僥倖貪圖方便,又未隨時注意車前狀況,是肇事主因,而陳婦站在車道未注意來車為肇事次因,考量他與死者家屬和解並賠償完畢,依涉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處7年10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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