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時僅24歲的朱男主張,他若沒受傷就能成為正式消防員,起薪4萬7千元,因「人形蜈蚣」意外,衛福部認為他受到重大創傷,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經過2次手術至今不能跑、跳、快走,走路會跛腳,左側肢體無冷熱知覺及痛覺、右側肢體運用障礙,無法準確握筆寫字,目前在工程公司當技術員,月薪只有2萬5千元,因此向消防署求償工作損失及勞動力減損、看護費、精神損失共660萬餘元。

北院審理時,消防署強調,面對災害時,消防人員身上需背負重達20多公斤裝備在火場裡穿梭,甚至可能再揹一個癱軟的人爬樓梯、快跑,爭取時間搶救人命,體力大量耗損,必須接受高強度訓練、培養團隊精神,才能應付各種型態災害,為鍛練協調性、負重能力及前臂、背部肌耐力,才會利用課外時間加強體能訓練,堆疊訓練也是其中一項訓練。

消防署還主張,堆疊訓練每次約1至2分鐘換手操作,學員可以暫時休息,合乎比例原則,朱男在受訓前就因脊椎不適去看中醫,剛受訓做俯地挺身就撐不太起來,向同學表示肩膀「超級無敵痛」不能轉動、雙腳無力走路一跛一跛的,連脖子都不太能轉,可見朱男在堆疊訓練前就出現肩頸、手、腳酸痛、無力等症狀,並非堆疊訓練造成傷害。

消防署還指出,朱男本就罹患「老年性骨質疏鬆症」、骨刺及頸椎退化疾患,還有氣喘、急性支氣管炎、上呼吸道感染、噁心、胸悶、胸痛等病史,卻在「健康問卷」中故意隱瞞病情還繼續接受操練,有重大違規即疏失,消防署不必賠償。

不過,其他學員作證時證稱,「堆疊過程中,操到後面有聽到一些學員有在哀嚎,我認為堆疊動作很危險。」、「很多同學都上肢無力以至於直接墜落地面,隔天也有不少同學橫紋肌溶解,住院觀察好幾天,我認為堆疊動作很危險。」、「堆疊動作非常危險,堆疊過程中造成下背腰椎不適。」甚至連當時負責訓練的教育班長也證稱,「堆疊、彎腰爬柏油路等體適能訓練,並非科學性操作,學員體又參差不齊,部分學員可能適應不良或難以負荷,該訓練確實不恰當,...。」

一審法官根據相關事證及證人證述,認定消防署實施堆疊訓練有過失,與朱男受傷有因果關係,且訓練計畫的「消防體適能訓練課程」並沒有堆疊訓練,實施該高強度訓練確實逾越比例原則,審酌朱男的工作、精神等損失,判消防署要賠償朱男496萬3696元。

全案上訴後,高院合議庭認為,消防署所對朱男等受訓學員實施的「堆疊訓練」,確實不在107年訓練計畫的教育訓練課程配當表、預備訓練課程表及107年消防特考班教育班長支援手冊的教育班長執行預備教育計畫內容,該訓練時間也非訓練時段,更不是體適能訓練課程明定訓練內容。加上較扮班長及其他學員證稱,學員訓練時均未著適當運動裝備,該訓練也非科學性操作訓練,有高度風險。

此外,實際上也有許多學員在該訓練時直接墜落地面、腰椎不適等情形,顯見教育班長已逾越工作內容及合理運用時間的授權範圍,與達成「培養團隊精神」訓練目的不符比例原則,有逾越及濫用過失,朱男受傷確實與堆疊訓練有因果關係,審酌朱男病例及台大鑑定意見、朱男受傷損害等,酌減國賠金額後,改判消防署要賠朱男慶受有附表F欄所示損害共計486萬4915元,消防署可上訴,朱男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