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去年1月3日上午7時許,許男騎車在仁愛區成功路上一處平交道等待通行,火車經過後10多輛機車隨即起步,許男見狀也催下油門緩緩向前,沒想到2秒後平交道遮斷器又突然放下,許男不得已只能快速通過,但事後卻因「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遭舉發,除了6萬7500元罰單外,還要吊扣駕照12個月。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檢閱證據後指出,當天平交道雙向列車交會頻繁,所以才會造成前班列車通過後遮斷桿升起,但下班列車即將抵達,因此閃燈及警鈴持續運作的詭異狀態。

法官認為雖然在這種情形,基於鐵路安全之維護,仍不得通過平交道,但是道安規則第10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並沒有考量到此種特殊情形而作明確規範,只規定遮斷器升起後駕駛即可以通過平交道,且考量許男主觀上並非出於故意或過失情形,應無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因此裁定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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