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韋德律師認為,就館長的行為來看,他恐已違反《刑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及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2罪,倘若館長這次行為是受中國指示,因而進一步發起、操縱或指揮組織,企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更有違反《國安法》之虞,則涉及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0萬上、1億元以下罰金。

余韋德還指出,雖有民眾認為,館長或許可以主張言論自由,縱使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也不得無限上綱,而本案是否構成恐嚇罪或館長得主張言論自由而免責,需交由檢察官進一步認定。

另一名資深律師則指出,恐嚇危害安全罪構成要件是使他人心生畏懼,以總統賴清德的地位,又有層層國安特勤保護,不會因此而心生畏懼,另煽惑他人犯罪部分,也要綜觀館長直播的全程內容及前因後果分析,不能只因其中激進的言詞就認定有煽惑他人犯行,檢方以分他字案偵辦,相信一定會認真辦,但從館長直播的過程,看不出有煽惑他人犯罪的相關證據,認為這2罪的起訴機會不大。

恐嚇危害安全罪層出不窮,而煽惑他人犯罪的案例確實不多,近期就有一件,廖姓男子在網路社交平台高調指出,他詐欺26人分得300多萬元,政府僅扣到7200元,且為了假釋裁賠部分款項,想賺錢可以找他等言論,雲林警方認為他公然挑釁被害人及社會,且有煽惑他人犯罪之嫌,因此依煽惑他人犯罪函送檢方偵辦。

雲檢認為,廖男因詐欺案判刑6年5月定讞服刑,今年1月23日假釋出獄後卻不悔改,反而拍攝並發布惡劣且挑釁司法威信影片,態度囂張,視法律於無物,因此依規定撤銷假釋,並依煽惑他人犯罪偵辦。

其次就是發生在2021年3月間,網紅Cats紙袋人龍尚謙,因拍片教人逃票免費搭捷運,被依煽惑他人犯罪處分緩起訴,他又因走電影院後門看電影,還全程直播,遭電影院提告,龍男認為逃票看電影的影片流量不夠高,拒絕與電影院和解,他認為,之前捷運逃票案因影片有上新聞,流量高達30多萬,因此決定繳公庫5萬換緩起訴,但闖電影院的沒被報導,流量才10萬,認為賠6萬元太多,因此拒絕賠償,也遭北檢依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將他起訴。

再之前,煽惑他人犯罪最具爭議性的就是太陽花學運攻佔行政院案,魏揚等人被控涉犯煽惑他人犯罪,一審判無罪,二審卻認為改判有罪,經最高法院發回後,因行政院撤告,高院更一審因此判決公訴不受理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