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潘婦向北部某中古車行購買2010年出廠的賓士E200轎車,雙方談定以20萬5000元價格成交,去年10月14日她北上交車,自行開車返回南部,孰料途中賓士車水箱溫度異常上升,她發現後路邊停車,並通知認識的保養廠,請人派拖車把車子帶回檢查,當晚卻收到保養廠通知,車子竟然自己起火燃燒。

潘婦得知消息當場傻眼,認為中古車行銷售瑕疵車輛給她,雙方溝通未果,決定提告請求返還全額買車款項,高雄地院簡易庭審理此案,車行人員聲稱,銷售時曾提及賓士車「剛整理過一些耗材」,但沒有待修情形,且車齡已逾10年,里程數更高達17.6萬公里,難免有耗損狀況,而交易時兩邊同意「現況交車」,主張車行在火燒車一事並無責任。

高雄市消防局火調科報告則寫到,起火點在車輛駕駛室前側儀表板中間處附近,起火原因研判中,「無法排除電氣因素引燃之可能性」,法官根據相關報告結果,認車行雖稱「沒有待修」,但中古車無法像新車般無瑕疵,即是如賓士之類的高價品牌仍無法避免,加上雙方同意「現況交車」,認定車行無責免賠。

高雄地院簡易庭認為中古車不比新車,且買賣時同意「現況交車」,判車行免賠。資料畫面
高雄地院簡易庭認為中古車不比新車,且買賣時同意「現況交車」,判車行免賠。資料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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