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黃男在某國小擔任三年級的班級導師,3名被害女童都是該班的女學生,2023年間,黃男進行健康教育課程,某日涉嫌利用教室沒有其他學生之際,先後以手觸摸A女、C女2名女學童的胸部2、3秒。同年9至12月間,另1名女童B女則被黃男帶進學校的殘障廁所內,以手觸摸B女的胸部,並將OK繃貼在B女的乳頭上。
彰化地院審理時,黃男坦承對女童摸胸、乳頭貼OK繃,但他否認有猥褻之意,辯稱當時進行胸部發展的健康教育課程,遂詢問詢問A女、C女是否要讓他摸胸部,以確認目前胸部發展階段,他是經過她們同意才觸摸。
黃男還說,由於B女曾反映衣服磨到胸部會不舒服,當天他發現B女沒有穿內衣,才會用OK繃貼在B女乳頭,目的在於改善不適,「我是基於教育、照顧孩子的目的,並不是為了要滿足自己的性慾」。
法官認為黃男行為已構成猥褻罪,但無法排除他辯稱是為了教育目的、協助緩解B女不適的可能性,加上他被診斷出患有亞斯柏格症狀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過去沒有前科紀錄,審酌後3罪各判處6月徒刑,應執行1年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彰化地檢署及黃男均不服一審判決,先後提起上訴。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黃男利用導師的權勢及教育、教養之機會,撫摸女學童胸部、乳頭貼OK繃等猥褻之行為,且犯案對象不只1人,惡性重大,且始終否認犯行,對被害人及家長均造成極大傷害;此外,黃男對B女犯罪時,B女已搖頭表示不要,但黃男仍喝令B女將上衣掀起,以OK繃貼在其兩邊乳頭,已違反強制猥褻罪。
二審法官還說,原審僅因被告坦承客觀行為,且具有高功能自閉症特徵,具有焦慮之適應障礙症,並認定本案行為方式強度尚非嚴重,而量處被告最低刑度有期徒刑6月,實有不當,除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外,對於被害兒童所造成身心受創嚴重之情節,亦未適度顯現於刑度上,而有違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所揭示之兒童最佳利益原則。
合議庭最後撤銷原判決,針對黃男對A女、C女的犯行各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猥褻罪」判刑10月,針對B女的犯行則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強制猥褻罪」判刑3年8月,應執行4年6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