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男指出,事發時他停車在台己2線北向1.2公里處避車彎,車輛熄火臨停超過40分鐘時間,警方盤查並要求他進行酒測,最後超標遭裁罰,他聲稱因為車內發霉,曾朝身上、臉部噴灑酒精,嘴巴、長鬚及口罩都沾上酒精未乾,加上在車上食用摻有米酒的四神湯,才會造成酒測值超標結果。

台北市區監理所則稱,檢視警方密錄器影像,劉男盤查時坐在駕駛座,警方盤問後給予他瓶裝水漱口,酒測呼氣質每公升0.18毫克,且當時車輛熄火,但位於封閉道路又只有劉男1人,研判他開車到該處,依法舉法並無違誤,酒測值是口腔內數值,不受使用酒精影響;南市交通局表示,陳女既為車主,應善盡管理人責任義務,將車輛交劉男使用,未確實擔保劉男遵守交通規則,得依規定處罰。

法官當庭勘驗採證時影像,認為劉男所提辯解之詞,在遭員警盤查時還2度漱口酒測仍超標,因此辯稱沒有酒駕一事不足採信,應予裁罰,陳姓女車主非酒駕行為人,依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等法律見解,陳女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處罰對象,因此撤銷吊扣行照處分。

禁止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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