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陸軍司令部前軍事情報吳姓上校處長(53歲,已於2022年8月16日退伍)為貼補交通費支出,利用不知情之承辦人詐領差旅費;且明知2021年12月13日未與韓國駐台武官人員舉行外事交流餐敘,2022年3月3日也未舉辦情報交流暨外事工作餐敘,竟命不知情之軍事情報處下屬以「外事交流工作餐敘」名義核銷2萬元、8000元而詐領款項。
而吳員和同單位的張姓上校組長(49歲)明知2022年3月30日第1季在外交會工作會議後,晚餐是在桃園某餐廳用餐,為核銷費用基於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命不知情下屬以購買另家餐廳餐券名義20份核銷2萬3000元,張姓上校也出席餐會,明知簽呈所載之餐券為不實,竟仍於簽呈上核章,事後遭檢舉由桃園憲兵隊移送法辦。
桃園地院審酌吳、張2人未有任何前科記錄,係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繳交全數犯罪所得;參以本案犯罪情節係與申報單位餐費、差旅費等事宜相關,且吳員所詐領之金額共約7萬餘元,難認惡性重大,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依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判處吳員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25萬元,及應於緩刑期間內參加法治教育6場次。
另外,張員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及應於緩刑期間內參加法治教育6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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