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大埔鄉公所與永尚能源公司,在2022年9月15日簽訂契約,將在曾文水庫水域設置光電設施發電,隨後支付履約保證金4000萬及回饋金2043萬744元,但後來卻因為光電爭議,水庫上下游所在縣市居民有疑慮,民代也出面關切,經濟部發文要求水利署詳細評估,嘉縣府去年8月就拒絕核發設置許可。
光電業者主張,簽約時曾文水庫並未限制設置光電系統,鄉公所承諾提供水域廠址,但去年8月嘉義縣府卻以民意及環保等理由,拒絕核發設置許可,因此業者無法依契約規定完成併聯發電,但後續政策改變不能將責任歸咎於業者,所以依法行使終止契約權利,要求返還保證金、回饋金等。
大埔鄉公所認為,業者簽訂契約前就知道要取得地方政府許可,公所已經依法完成報備,拒絕業者單方面終止契約,且提出反訴要求業者支付去年7月到今年1月間的回饋金、逾期違約金共689萬元。
嘉義地院審理此案,認為嘉義縣政府政策變更,業者因此無法如約設置光電系統,是契約中的「法令變更」情形,非為業者過失,業者依契約及民法規定行使終止契約權利屬合法行為,請求6043萬744元和利息有理,另契約終止後已無使用收益,也免除給付回饋金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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