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郭員2023年12月前往鳳山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受訓,去年6月6日上午操課完成,照規定流程應該繳回彈匣與空包彈,但他卻忘了此事,後來看到陳姓士官也忘記,就要對方把空包彈給他,一起裝入彈匣回收袋藏在身上,僅繳回空的彈匣。
郭員擔心私藏空包彈的行為若被發現,恐怕會被軍法論處,又怕內部懲處不敢向上回報,拿著49枚空包彈跑到步校內的東山訓練場,就在野外鋼棚處挖洞掩埋,不料過程卻被其他人目擊,向上舉報,整起事件因此曝光,也被依法送辦。
高雄地院審理此案,郭男自始就坦承犯行,法官念在他未將空包彈用於其他犯行,並無嚴重危害軍事安全之虞,敗壞軍紀程度及影響難認情節重大,依侵占軍用武器或彈藥以外之軍用物品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另宣告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10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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