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聲明指出,毛畯珅在幼兒園擔任教保員期間,於2021年9月至2023年7月期間,憑藉其熟悉園內監視錄影設備的拍攝死角,並趁著園內教師、工作人員不注意之下,接續對41名幼童施以強暴、猥褻,更甚竊錄、持有兒童性影像,2年間犯行總計達510次。
法官審酌,毛畯珅家境及學識良好、具社工及幼保專業,身為幼保機構的教保員、托育人員,竟為了滿足自身性慾,將幼童視為發洩性慾的工具,以兒童性影像當作收藏品,且毛男身為幼保機構負責人之子,不僅身分特殊,對幼童也具有權威管教地位,使他得以貼近被害幼童;此外,毛男更於前案遭調查期間持續犯案。
法官指出,毛畯珅從前案直至本案偵查、審理中歷次供述,均難認定毛男已有真心悔悟;另參酌被害幼童及其父母、家屬等因本案所受的心理、精神創傷與被害後身心發展狀況,及陪伴被害幼童面對此等傷痛、經歷偵審程序的心路歷程,就毛男本案犯行各處有期徒刑8月至14年,且就強暴或違反本人意願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部分,併科罰金150萬至450萬元。
法官認定,毛男犯罪時間長達近2年之久,部分月份犯罪頻率已達被害幼童每月來到幼兒園天數半數以上,甚至全月幾乎無未實行犯行之日,且對41名幼童及其家庭均留下嚴重創傷,因此依毛男所犯上述510罪,分別量處刑期、併科罰金金額及其總合,合計3552年有期徒刑、5億6750萬元。
不過,礙於《刑法》第51條規定,若有多罪遭宣告有期徒刑,合併後刑期不得超過30年。法官最終量處法定的最重上限,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併科罰金5億元、得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不過,有關檢察官於起訴中指控,毛畯珅曾對1名幼童施以強制猥褻,且對園內不詳幼童有173次違法拍攝性影像、6次強暴使兒童被拍性影像,及對非本案幼兒園兒童或少年偷拍306次的犯行,均遭法官認定罪嫌不足,就此部份為無罪諭知。
全案仍可上訴。此案由刑事第十庭審理,合議庭由審判長曾名阜、法官蔡宗儒、陳柏嘉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