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還在大學就讀的李姓男大生2022年8月透過交友軟體結識當時只有16歲的少女,8月11日下午約出少女到摩鐵,先趁她至浴室盥洗時,開啟手機之錄影功能,並將手機架置在房間內床鋪旁少女未能注意之處,竊錄雙方嘿咻過程。

由於李姓男大生在2022年10月間另外約出一名女網友,並要求對方口交,還以手指侵入對方下體等涉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市警局婦幼隊持臺北地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並扣得上開手機,而於檢閱電磁紀錄之過程中,發現他偷拍與少女的性愛影片。

李姓男大生辯稱,不知道對方未成年,性行為結束後還有跟她再次確認年齡,但她不看身分證,後來他就擅自拿她的證件來看,才知道她未成年,且在拍攝的過程中把手機拿出來時,對方也有看到,但她沒有表示阻止,應該是有同意拍攝等語。

少女則證稱,曾告訴李姓男大生,只有16歲,雙方認識不到一周時間,就約去摩鐵嘿咻,並不知道對方偷拍,她也不想被拍等情。直到婦幼隊通知學校要找她,她才知道發生這種事。

桃園地院審酌,李姓男大生與少女係透過交友軟體結識,雙方並無任何信賴關係或感情基礎存在,男大生竟利用對方智慮尚淺,對於性隱私、自我判斷力與保護能力均未發展成熟,僅為滿足一己私慾,未先確認對方之意願,即令其在毫無防備之狀態下,竊錄二人之性交過程,蔑視他人性隱私權。而李姓男大生在竊錄性影像後,甚且基於不詳目的,擅自拿取對方之身分證、學生證等個人證件進行翻拍攝錄,無故增添對方真實年籍等資訊遭暴露之風險,足以嚴重侵擾對方之日常生活、人際交往,對其身心健全將造成莫大影響,案發後始終否認犯行等情,依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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