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緣於2023年1月9日,吳欣盈與超基因簽訂臍帶血幹細胞契約、間質幹細胞契約,費用共60萬元,吳欣盈付了訂金2萬元後,同年4月10日,超基因交付吳女保存報告書後,通知對方10日後付清餘款,然而直到同年5月4日仍在催討尾款,不過至今仍妥善保存已分離的幹細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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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隔2月,吳欣盈透過律師發函要求超基因提供1500萬元等值產品,超基因提出可提供500萬元產品,另1000萬元改以共同做公益方式捐贈,但遭吳欣盈反對而沒有共識。直到去年2月6日,超基因催款並終止合約後,吳欣盈於同年10月1日支付費用,並提告除了羊膜原物外,要求超基因返還「四寶」中的三寶及幹細胞,雙方對簿公堂。
全案於今年3月首度開庭。超基因公司認為,吳欣盈提告的多項主張,顯示她對於保存技術及程序上有所誤解,包括契約上清楚載明「保存的標的物為提取出的幹細胞,而非臍帶血、胎盤、臍帶、羊膜等原始組織」等文字,幹細胞一旦從臍帶血或胎盤等組織中分離,原始組織就無法保留,這是所有委託客戶都應該知悉的基本事實。
超基因公司也強調,吳欣盈所委託處理的幹細胞,迄今仍妥善保存於世界級標準的實驗室內,然而基於程序必要,必須簽提領單才能返還給吳女,就連法官也曾勸吳女簽提領單,但對方至今尚未提出提領單,因此公司並無給付義務。
吳欣盈則聲明指控,超基因曾於會議中提到「 四寶返還之DNA檢測」、「四寶返還期間」等字眼,可見四寶不會因提取細胞後消失,否則何必討論四寶返還?另外,契約附件的捐贈同意書,也有將「標的物(四寶)」與「幹細胞」分列不同項次,並逐項確認是否同意拋棄,最終她未簽署該同意書。
吳欣盈也痛批,她於2024年10月就曾發函請超基因返還「幹細胞」 ,公司卻於今年開庭時才稱有意願和解,並提供返還幹細胞所需要填寫的提領單。然而,提領單卻以「本人延遲付款…」文字開頭,令她不滿公司欲和解卻在斥責對方、未釋善意,甚至曾公開比喻「雞精不可能變回雞」,令她無法認同這種將親情信物說成是廢棄物的公司。
案經半年審理,台北地院於今午宣判,一審判超基因須返還吳欣盈自「四寶」提取的幹細胞,其餘之訴駁回;意即包括臍帶血、臍帶、羊膜、胎盤4項原物,超基因均無須返還予吳欣盈,全案仍可上訴。
對於北院判決,吳欣盈以「媽媽的胎盤和臍帶是愛,不是廢棄物」為題的聲明指出,今天,感謝法院給了我一個溫暖的擁抱!這一路走來,面對一家拖延協商、指責客戶、單方違法終止契約的公司,法院認定對方公司應返還屬於我與我兒子的幹細胞。
聲明並指出,雖然結果沒能滿足我的全部請求,但我尊重司法。感謝一路支持我的朋友們,你們的鼓勵讓我在艱難時刻仍能勇敢站出來。這不只是我一個人的戰役,而是為了提醒社會:科技與產業的發展,必須以「人性」為基礎,以「尊重」為底線。就算過程很長,我依然會堅持,直到有一天,這份母子間的愛能被完整守護。因為有些東西,無價、不可取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