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社會局發文公告,陳男利用職務之便,民國114年4月至5月間在補習班內與學生獨處,趁對方防備不及之際,親吻學生嘴巴、摸學生臀部、強抱學生、露生殖器等不當行為,以滿足私慾,侵犯兒少身體自主權、隱私權。

社會局認定,陳男違反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規定,依同法第97條規定公布姓名。但因此案涉及刑罰,依據刑事先行及一事不二罰原則,目前先處公布姓名,並持續追蹤刑事審理結果。

台北市教育局說則表示,經查陳男性騷擾情節重大,違反補教法第9條第6項第2款規定,已於9月10日處分陳男終身不得擔任補習班人員,且因是補習班負責人,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36條規定,同日處其補習班廢止立案,並已同步轉知台北市各級學校。

教育局重申,對於補習班涉及性別事件,始終秉持零容忍態度,從重從嚴處分,並持續落實不適任人員查核機制,也呼籲中央修訂相關法規,建構更完善的安全防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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