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更裁結果為,柯文哲、應曉薇各7千萬、3千萬元交保,限制住居並限制出境、出海8月,此外,除在法庭內開庭期間,及訴訟行為所必要外,不得與同案被告、本案後續尚待傳喚到庭進行交互詰問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行為,另就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的證人,被告不得有任何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的行為,並接受電子腳鐶、個案手機科技設備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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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指出,對於原裁定經北檢抗告,高院撤銷發回部分,個別補充理由,並就禁止接觸證人範圍有特別明確界定。
裁定指出,本案密集開庭進行證人交互詰問,就與柯文哲、應曉薇涉犯貪污部分的待證事實、密切相關的重要證人已陸續詰問完畢,另就公益侵占的相關證人也已進行詰問,並已盡速就卷內爭執重要證據進行調查審理,至今尚未到庭的證人,無論是貪污或公益侵占、背信部分,已於偵查中具結作證,律師也不爭執這些證人偵查中證述的證據能力,雖有部分共同被告尚未作證,但偵查中已多次出庭表示意見或作證,共同被告間就其他人所有訴訟主張、答辯方向,均已知悉,其等答辯是否可採,屬證據取捨、評價問題。
合議庭於7月21日延長羈押裁定後,陸續詰問楊智盛、李得全、黃珊珊、邱佩琳、謝明珠、白仁德、邱清章、陳志銘、黃海清、陳佳敏、王尊侃、彭振聲等人,9月5日裁定交保,雖與前次延羈裁定結果不同,仍維持北院一貫就案件進行程度隨時實質審查羈押必要性立場。本案雖仍有部分證人尚未到庭作證,但權衡全案卷證及證人均已經於偵查中具結,足供檢辯日後攻防,不能以證人尚未作證完畢,就認定有羈押必要,此部分屬於羈押原因審查,否則羈押必要性審查恐難落實。
合議庭並強調,根據所有卷證資料顯示,柯文哲、應曉薇羈押原因雖存在,但仍能以其他方式替代羈押,審酌前次交保金額,柯文哲尚需家人協助籌措,第一時間未完成交保,應曉薇的律師也稱,具保金額是家人傾力向友人商借,認柯、應維持原具保金額,有足夠心理壓力及拘束力,可作為羈押替代手段,確保未來審理順利進行。
合議庭指出,前次裁定交保命2人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行為,經發回意旨認偵查中所列同案被告,甚至曾經傳喚、臚列於起訴書中,或本案審理過程中已傳喚或尚待傳喚的證人繁多,有範圍未明疑慮,認被告得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的一般行為自由,乃受憲法第22條保障,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法院為保全刑事訴訟程序進行,自依法得對被告得否為特定行為、是否得接觸證人及其範圍為何作一定之限制,但也需符合比例原則衡量,不得過度限制。
合議庭認為,檢察官雖主張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證人,柯文哲、應曉薇均不得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但證據清單所列證人數量甚多,一概予以限制接觸,恐怕過度限制2人一般行為自由,有限制過當的疑慮,因此命2人除在法庭內開庭期間,因訴訟行為所必要外,不得與同案被告及本案後續尚待傳喚的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另就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證人,2人也不得有任何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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