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籍台北市議員陳怡君涉嫌收賄、詐領助理費454萬餘元,與研究室綽號「饅頭主任」的張惠霖雙雙遭到起訴;全案交由士林地院審理,陳女、張女自今年6月起羈押禁見至今。

陳怡君與張惠霖不服裁定結果,2人委由律師提起抗告。高院今日上午罕見提訊陳女、張女召開訊問庭;合議庭評議後也破例「自為裁定」,於11點30分裁定陳女與張女分別以100萬、50萬元交保,均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且須接受科技設備監控8月。

合議庭指出,陳女、張女於士院審理期間,就檢察官起訴所列的犯罪事實均坦承犯行,且有同案被告、相關證人證述可佐,2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賄、洗錢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然而,原審認定2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的羈押原因,因而處分禁止接見、通信,應有違誤。

合議庭說明,刑事案件中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與說理義務,檢察官起訴以後,即應推定檢察官的證據蒐集、保全已經完竣。法院作為「中立的聽審者」,基於審檢分隸、公平法院與武器平等等原則,原則上並沒有為檢察官考慮證據保全的義務,更沒有「接力」檢察官補強有罪證據的義務。

此外,因2名被告人均已認罪,其中陳怡君雖否認涉犯洗錢部分,但相較於她被起訴且坦承犯《貪污治罪條例》部分罪行,其法定刑實屬較輕,且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罰的結果,亦應從罪名較重的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論罪,據此被告2人是否有串證的必要性及實益,即有疑義。

合議庭認為,本案並無具體事實足認被告2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的羈押原因,原審卻以此認定有羈押的必要性,並做出禁止接見、通信處分,已有違誤。再者,雖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2人有逃亡之虞的羈押原因,但並非不得以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與與出海等替代手段停止羈押。

合議庭認定被告2人羈押與否的事實已臻明確,且別無調查其他證據的必要,並已在今年9月12日進行訊問程序,讓檢辯就羈押與否、法院應施以何種替代手段停止羈押等事宜陳述意見。為維護被告2人受憲法保障的適時審判權利、確保國家刑罰權的妥速行使,又避免本案的羈押抗告程序久懸不決,因此撤銷原審裁定,並自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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