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國城為文化大學都市計畫系教授,並於2020至2022年間擔任北市都委會委員,曾參與京華城案的專案小組會議及審議過程。
徐國城表示,就他學理上的理解,京華城12萬0284平方公尺的允建樓地板面積應屬「一次性」的使用。然而,京華城公司陳情要求回復樓地板面積,主張稱受到損害並要求市府補償,「這是不合理的」,業者不能在沒付出任何努力的情況下,就想推升容積;另一方面,後續業者若想增加獲取容積,仍須依循法歸申請容獎。
2020年12月24日,都委會召開775次會議,會議結論為贊成另行2次專案小組會議,就京華城案適法性、公益性、對價性等,進行更加細緻的討論。不過,徐國城指出結論雖是如此,但當時委員們對於適法性仍有疑慮,希望能夠加以釐清;而他個人認為,適法性應由市府都發局或都委會幕僚把關,而非由都委決定。
徐國城說道,針對適法性疑慮,法務局曾與會指出,依據《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都委會職掌似不包含創設容積獎勵制度,但是有建議之權力」,然而這樣的說法卻有點「模稜兩可」;後續,都發局代表張利利也有提出市民大道地下化等案,說明過去曾有依細部計畫獲取容獎的先例。

徐國城表示,因為都發局代表的說明,讓都委們認為京華城案有適法性,並在此前提下繼續推進本案。他也強調,都委會是參照都發局說法,不代表原本就認定京華城案有適法性;此外,也是認為都發局不會將違法的案子送進都委會審議。
不過,柯文哲的律師鄭深元質疑,在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後,曾作出「本次會議結論已逐漸收攏」的會議結論,並待業者後續提出修正資料後,便送大會審議。徐國城補充說明,當下因對價性基礎不明,會議的最後曾建議業者參考以《土管條例》第80-2條爭取容獎,都委會幕僚也曾以信義區D3街廓案為例,認為加入容積代金方式會更有說服力。
至於關鍵的783次審議大會,徐國城表示該次大會審議由主席(彭振聲)詢問同意、不同意,沒有反對意見就通過。對此,鄭深元反問「這算共識決嗎?」徐國城則表示,都委會雖然是合議制,但委員們有很多不同面向,也會各自發表不同的意見,最終不見得會趨向一致,因此最終仍由主席定奪通過與否,委員通常也不會再有意見。
沈慶京的律師徐履冰則提問,徐國城曾於偵訊時證稱「市府一開始就要讓京華城獲取容積」、「都委會幕僚小組有受到長官壓力」等語,其依據為何?徐國城解釋,因他曾在專案小組提及可參採《土管條例》第80-2條爭取容獎,最後進入大會審議時卻不曾出現相關討論;至於「長官壓力」,是他個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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