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地檢署偵結起訴被告劉姓男子涉犯殺人等罪嫌案件,並於今日移審。檢方指出,被告劉男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同法第226之1之侵入住宅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同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同法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等罪嫌,依國民法官法第43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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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調查,劉男於今年5月16日晚間擅自侵入女師所居住、位在花蓮縣秀林鄉某教會2樓之房間內,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違反女師之意願著手對其為強制性交之行為,經女師抵抗、掙扎,劉男即對女師施強暴而至使其無法抗拒後,以手指對女師強制性交得逞;劉男復基於殺人之犯意,持續以雙手緊掐女師之頸部,直至女師死亡。劉男又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基於強盜之犯意,利用先前對女師施強暴行為至使其不能抗拒之狀態,強盜其手機1支、iPad mini平板1台、Macbook1台等物得逞。
花蓮地檢署獲悉上開重大刑事案件後,立即啟動犯罪被害人保護機制,通報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花蓮分會,即時主動提供被害人家屬必要的協助與支持。此外,鑑於全案屬於國民法官法案件,偵查過程中,由承辦檢察官及主任檢察官共同研析偵辦方向、證據蒐集及起訴細節,確保偵查及起訴程序周延,以維護社會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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