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許姓同學在體育課時竟隨手拿起地上石頭,並將石頭當成羽毛球,用羽毛球拍揮擊,未料石頭擊中盧姓同學右眼,導致他出現外傷性虹膜分離、外傷性白內障、外傷性黃斑部退化等傷害。

屏東地院囑託高雄長庚醫院鑑定盧姓同學症狀,並根據美國醫學會障害指引評估,整體障害百分比為29%。

法院指出,盧姓同學眼睛受傷,從他22歲大學畢業後開始就業,至法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若以工作勞動年數43年,勞動能力減損29%,以111年度的基本工資每月25250元計算,共受有204萬6762元的勞動能力損失。

除此之外,盧姓同學及其雙親,分別提出80萬、30萬、30萬的精神賠償慰撫金。

許姓同學家屬則主張,事故發生校園內,兒子在校園行為她難以監督。盧姓同學與其雙親的求償金額過高,應予以酌減。

屏東地院法官認為,盧姓同學雙親,因兒子眼睛受傷,導致一眼失明,面對辛苦養育到國中兒子,突然喪失一眼視力,精神打擊絕對重大;且對於兒子的照顧,身心安撫等,要付出更多心力,認定盧姓同學雙親請求連帶賠償,應屬有據。因此,許姓同學與監護人,總共要賠償240多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