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李姓男子於2023年透過友人程姓男子認識就讀國中的被害少女,雙方發展成男女朋友,李男明知小女友未滿16歲,仍與她在旅館、租屋處發生3次性行為。後來2人分手,同年9月23日,李男與程男共謀邀被害少女出來玩3P,並由程男騎機車載被害人到程男的租屋處,李男則在房間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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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抵達程男住處後,李男動手脫去被害人上衣及裙子,被害人表示不要,但李男仍以手掐住其脖子,程男則在李戴保險套的時候,徒手搶走被害人的手機、扯去她的內褲,並幫忙壓制,讓李男性侵得逞。被害人事後擔心懷孕,到超商買驗孕棒時,同校同學發現有異向校方通報,校方調查後通知家長並向警方報案。

李男坦承與被害人交往期間3度與她發生性行為,案發當天與程男說好找被害人出來玩3P,但後來程說不要,只有在旁邊看,被害人自願和他發生性關係,甚至嘲笑他的陰莖比她前任男朋友還要小。程男則辯稱當時突然沒有「性致」,只在旁邊滑手機,沒有參與;辯護人則說程男最多只是強制性交幫助犯。

法官根據李男與被害人案發後的訊息紀錄,李男央求被害人「大事化小」,被害人反問「那我的心理狀況怎麼辦」、「我活該嗎」,李男又說「妳想要怎樣賠罪妳在跟我說」;被害人接續質問「你強迫我性交也是事實啊」,李男回稱「我很抱歉吧」,再加上被害人證詞等相關證據,認定李男已成立強制性交罪,程男搶手機、扯內褲等行為也構成共同正犯。

李男3次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分別被法官依與14歲以上16歲以下女子性交罪判刑6月,應執行10月徒刑;強制性交罪則判刑7年8月。程男則依強制性交罪判刑7年2月。均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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