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卓姓男子已婚、育有3名子女,曾在台中市政府擔任區長職務,目前已退休;洪女則是薦任九等公務員。卓妻主張,去年就懷疑卓男有外遇,今年2月底無意間看到他與洪女的LINE對話內容,卓稱呼洪「老婆寶貝」、「親愛的」,並談及親吻、抱抱及露骨之性愛親暱內容,卓男還傳送多張裸照給洪女,2人並在情人節當天出遊,在旅館發生性行為,已侵害其配偶權,向2人求償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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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男抗辯稱去年下半年就有意和妻子離婚,但因耽擱未積極處理,他與洪女並非情人關係,情人節當天雖一同出遊,因他腳踝長期運動傷害無法長時間走路,才會事先安排汽車旅館休息,但2人並未發生性行為;至於2人LINE對話中關於性愛之言論,實為他為避免性功能退化,而以此方式為想像刺激並表述內心苦悶。洪女則辯稱卓男告知她已離婚,相關親密對話均當作成人間的玩笑,不以為意。

不過,法官根據卓妻提供卓男與洪女之間的訊息內容,發現卓男多次傳送其裸露之性器官照片給洪女,並留言「人家都在回想我們一起纏綿悱惻的愛撫及礁溪第一次跟老婆寶貝真正緊密結合」、「一直在想著今天弟弟用力抽插妹妹的情形呢」、「弟弟要進進出出,在裡面和妹妹一起感覺彼此的情慾交流」、「人家每天都嘛想著要舔吻妹妹呢」等。

法官認定卓男、洪女之間互動親密程度,已逾越正常社交及朋友互動範圍,足以破壞原告婚姻,判決2人應連帶賠償卓妻4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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