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警局表示,警方偵辦土方業者違法傾倒案件時發現有警員疑涉不法,主動報請桃園地檢署指揮偵辦,案發時斷然予以涉案人員免職處分,並追究分局長、督察組組長及所長等人考監責任。後續配合檢方偵辦時,亦發現陳姓小隊長和陳姓偵查佐任職桃園警分局及刑事警察大隊期間,涉有偽造文書及利用職務詐領獎勵金等情,除陳員已免職外,針對陳姓偵查佐將依法予以停職,亦從嚴追究直屬長官考監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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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檢署表示,楊梅警分局新屋派出所黃姓巡佐(55歲,在押,已調任幼獅派出所)透過陳姓同事(52歲,已調派桃園警分局偵查隊小隊長)居間牽線從去年7月起至今年2月間,收受吳姓土方業者給予分駐所「公關費」每月12萬元、另途經新屋分駐所轄區則每月6萬元,換取不取締回填土方,總計收受賄賂42萬元,而陳員則收受「謝金」2萬元。

另外,檢方還追查出黃姓巡佐的金融帳戶自去年3月起至今年2月不定期現金存入合計184萬元,與薪資不相當且未合理說明,屬於財產來源不明。

同時,楊梅警分局永安派出所朱姓警員(50歲,在押)也與吳姓業者約定支付每月2萬元賄賂換取不取締廢土回填,自去年7月至12月共收受12萬元賄賂。嗣朱員退休後,還在今年2月、3月轉託同仁即張姓、陳姓警員(均另為緩起訴處分)以MPolice 查詢車輛車籍資料,再以通訊軟體轉知吳姓業者上開車主之身分及前科資料等。

桃園市環保局前任張姓稽查員(33歲,在押)知悉其有取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權責,竟以吳姓業者工地車輛小車1車300元,大車1車600元之代價索賄,吳為免遭查緝,即於去年2月、8月間分別交付10萬,800元、4萬2,600元賄賂,作為張員不稽查或協助規避環保稽查之對價。其後張員在去年8月8日離職後,即至吳所開立之公司擔任「環保顧問」至同年9月30日間止,期間向吳收取約30 萬元至40萬元之顧問費用,違反「旋轉門」條款(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顧問)。

全案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王念珩指揮廉政署北部地區調查組、桃園市警局等單位陸續拘提黃員等人到案後,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賄、行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嫌起訴,並審酌黃員等人、身為警職、環保人員,未能恪遵法令、嚴守分際,而收受賄賂,已嚴重破壞人民對於政府機關行使公權力之期望,並斲傷國民對於公務員執行公務廉潔性之信賴及警察、環保機關之信譽,甚而影響社會公眾利益,犯罪情節非輕,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違法傾倒廢棄物。桃園地檢署提供
違法傾倒廢棄物。桃園地檢署提供
查扣車輛。桃園地檢署提供
查扣車輛。桃園地檢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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