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林澤峰與徐男素有恩怨,彼此心存不滿,2人就在共同友人邀約下,2023年4月7日晚間在台南市永康交流道附近談判,林澤峰帶著手槍、子彈搭乘另名林姓友人汽車赴約,雙方會合後再轉到附近重劃區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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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談判不成,林澤峰於是掏出預藏手槍,向上空或朝徐男腳下位置射擊數槍示警,林澤峰火氣仍未消,於是抵住徐男胸膛朝其左胸開了一槍,徐男中槍後隨即倒地,林澤峰與友人隨即合力將徐男搬到車內後座,直奔安南醫院門口後,就把徐男推到車下,隨即迅速駛離現場。
安南醫院保全發現徐男被一輛轎車推下車躺在地上,立刻通知醫護人員搶救,但徐男到院前就心跳停止,左胸還有開放性傷口、肢體也有多處挫擦傷、口腔內還有大量血塊,經檢察官相驗、法醫解剖鑑定,確認是接觸性槍傷致心臟及主動脈破裂大出血死亡。
全案經一、二審認定,林澤峰殺人後旋即送醫,且嘗試彌補惡行,案發後攜槍投案,且配合調查並承認犯罪,經鑑定報告確認,他經過長期心理治療及輔導,已有改善行為的可能,因此依殺人等罪判刑23年,全案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