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阿德與原配生下女兒小琴(化名),原配過世後阿德再婚,但他卻沒有善盡父親責任,且從2009年9月到隔年1月,幾乎是以每個禮拜1次的頻率,不顧女兒哀求,在住家浴室、房間,用毛巾、枕頭蓋住小琴眼睛,對她伸狼爪逞慾,前後共計18次,某天小琴在校參加生理講座,向老師詢問私密問題才讓事件曝光,校方立刻通報警方並緊急安置小琴,怎料警方偵辦期間阿德就「人間蒸發」,檢方在2010年7月發布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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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知道阿德這麼一躲就是14年,直到去年4月8日凌晨他在鳳山區鳳仁路闖紅燈遭警方攔查,通緝身分才漏餡,被帶回台南地檢歸案,偵訊後檢察官認為無羈押必要,採電子腳鐐監控,要他隔天下午到地檢報到,但阿德卻選擇以砂輪機割斷腳鐐逃亡,這次警方反應迅速,在屏東萬丹將他當場逮捕,並回到鳥松區的工廠起出遭破壞的電子腳鐐等物品。

這次阿德難逃被羈押命運,但他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押,稱沒有前科加上10多年來經營廚具工廠有正當工作,與女友共同生活沒有逃亡之虞,想以20萬元交保,遭到法院駁回,一審認他侵犯親生女兒,事後棄女不顧,被逮後還破壞電子腳鐐逃避偵查,惡性重大,審理時才坦承犯行,稱願意變賣房產、工廠與女兒和解,最後依對未成年女子強制性交罪、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判刑,合併執行12年,可上訴。

台南地院審理後認為男子惡性重大還想逃亡,依強制性交、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判刑,合併執行12年。資料照
台南地院審理後認為男子惡性重大還想逃亡,依強制性交、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判刑,合併執行12年。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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