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警察局三重分局今年4月8日上午11時許接獲報案,指稱有民眾於捷運三重國小站手扶梯出口持刀,立即通知員警到場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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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員警到場了解,發現潘姓男子(54歲)提著行李但手中卻拿著一把水果刀,當場詢問原因並喝令他將水果刀放下,但男子聽聞後解釋是從衣服掉下來的,接著大罵「X你媽的!」,並用力將刀朝地上摔,逕自掉頭往出口方向離去。

員警當場查扣犯案刀械,潘男見警方要宣讀權利準備逮捕時,他立刻舉手喊停一下,並解釋說那是他當廚師用的刀,並還原整個過程說「從衣服甩出來的時候,剛好手就接到」,接著就被他拿到案發地。
但警員告知「菜刀沒有理由不能攜帶」,潘男則回嗆:「我是廚師ㄟ?」,警員則當場打臉,「菜刀都會放在廚房,不會隨身攜帶」,此時潘男無法話可說,立場反轉稱「我認同這樣的說法」。
警方最後將潘男逮捕,訊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移送新北地方法院裁定。該案經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日前裁定,判處潘男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水果刀),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而扣案的水果刀沒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