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羅姓男子(55歲)與等4人素不相識,111年10月17日20時許,羅接獲兒子電告知在中壢區環西路一處檳榔攤遭人包圍,希望他過去解圍等語,羅便駕車趕往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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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羅男達檳榔攤後,因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起口角,為了解救兒子,竟持小刀朝在場之邱男等4人腹部部位刺擊,造成4人分受腹壁開放性傷口併穿刺腹腔、小腸撕裂傷等傷害,羅男隨後駕車搭載兒子離去,遭刺傷的4人由據報趕來的警方送醫後始倖免於難。

桃園地院審理時,羅男坦承犯行,法官認為他因護子心切而至檳榔攤內,為了確保能順利脫困,遂持小刀刺傷4人,且4人傷勢尚屬表淺,倘若其決意砍殺致死,大可追加攻擊胸部、頸部、頭部等要害,因此依重傷未遂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惟其已分別付被害人26至30萬元不等之賠償,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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