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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洪男3月3日下午1時10分在老人會館停車場,見女子到駕駛座後方的座位要拿東西時,把女子推入車內,並用整個身體壓住她,用下體頂住女子臀部將她推進車內,整個人壓在女子身上;女子嚇得上半身趴在後座上,用手頂住後座中間的車椅把手,雙腳仍在地上,一直抵住門,不讓門關起來;女子害怕尖叫,洪男還嗆她「妳給我惦惦,妳給我爬上去,妳給我安靜下來,不然我讓妳死喔」。

 

女子嚇得說「我錢給你、我錢給你」,但洪男仍對她上下其手,她狠咬洪男手指,並趁隙逃出車外,請路人報警。洪男辯稱並非有性侵意圖,聲稱只是想解釋誤會。但洪男犯案過程全被路邊監視器拍下。女子也以車上行車紀錄器錄下的聲音檔佐證,證實洪男具強制性交之犯意。

法院審理後,認為洪男與女子素不相識,卻於光天化日、公眾場所公然侵犯性自主權,造成女子嚴重心理創傷,犯後還否認犯行、毫無悔意,且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毀棄損壞、傷害、妨害公務、殺人未遂、詐欺及偽造文書等多項前科,素行不佳,應予嚴懲,裁定洪男犯強制性交未遂罪,處有期徒刑4年2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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